当我现在把自由称为道德法则的条件,而在随后的著作里面又声称道德法则是我们能够最初意识到自由所凭借的条件时,为了使人们不误以为在这里遇到了前后不一贯,我只想提醒一点:自由诚然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ratio essendi),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ratio cognoscendi)。因为如果道德法则不是预先在我们的理性中被明白地思想到,那么我们就决不会认为我们有正当理由去认定某种像自由一样的东西(尽管这并不矛盾)。但是,假使没有自由,那么道德法则就不会在我们内心找到。[22]
在这段话中,康德对自由和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自由是道德法则,甚至整个实践理性得以成立的前提;另一方面,道德法则又是自由的真正引导者。两者缺一不可。在有的场合下,康德干脆把道德法则与自由的因果性理解为同一个东西,他写道:
道德法则事实上就是出于自由的因果性法则,因而也就是一个超感性自然的可能性的法则,一如感觉世界之中种种事件的形而上学法则就是感性自然的因果性法则;于是,道德法则就决定了思辨哲学必须留而不决的东西,也就是说,决定了用于某种在思辨哲学那里只有其否定性概念的因果性的法则,并因而也第一次给这个概念谋得了客观实在性。[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