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如对非法侵占校舍和操场、侵害师生人身安全、向学校乱摊派、扰乱教学秩序等。如果学校无法制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可以求助于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具体来说,扩大办学自主权的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政府和学校的权力划分
想要保证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明确政府和学校的权力划分,弄清政府和学校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政府和学校是不同类型的组织,政府是行政机构,学校是教学机构和学术机构,政府直接用行政的方式干涉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术活动是不恰当的,不利于学校的良性发展。因此政府要明确自身的权力界限,加强自身的服务职能,改革管理制度,减少对学校的行政干预,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