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艺术概论电子版剧情介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35.养女和亲子之间能否结婚?
案例
金某怀孕期间,丈夫丁某因意外事故去世,1990年生下儿子丁甲。1995年她又收养了年仅1岁的丁乙为养女,但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由于长期的共同生活,丁甲和丁乙之间产生了感情,2015年两人在村子里举行了结婚仪式,但随后向县民政局申领结婚证时却遭到了拒绝,因为户口簿显示两人为兄妹关系。不久之后,两人有了孩子,因是未婚生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遭到了计生部门的罚款。为了得到名分,两人多次在民政部门奔波,只求解决结婚证问题,为孩子取得合法的户口,但迟迟没有结果。
律师解答
案例中的丁甲和丁乙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因收养关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与上一节所讲的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一样,都属于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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