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is-480中文剧情介绍: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无遗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无收入来源,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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